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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指导案例分析

作为北方某名牌高校的一名应届毕业研究生,小峰从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被某知名公司录取。此时,小峰发现还有一家发展前景更好的单位也在招聘,于是他匆匆和这家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又应聘了那家更有前景的单位。他认为反正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对自己没有约束力。

当小峰兴冲冲地跑到原来签订就业协议的公司,请求解除就业协议时,该公司告知小峰,解除就业协议可以,但小峰必须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违约金。面对不菲的违约金,初出校门的小峰真为自己法律意识的缺乏懊悔不已。

评析:

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确实不一样。学生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时候,仍属于在校学生的身份,学生和招聘单位之间的关系还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业协议就没有约束力。事实上,作为一般民事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虽然不受《劳动法》调整,但却属于《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在平等、自愿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任意违反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大学生在决定签署就业协议前,要认真对待就业协议的约定,特别是其中的违约条款,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与此同时,学校作为学生就业协议三方中的一方,应正确看待学生的违约行为。在目前的毕业生就业实践中,部分院校出于学校声誉等方面考虑,一般不希望学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后违约,有的学校甚至规定不得违约或者违约后将不再给学生新的三方协议。学校的这种做法,在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应该说有一定道理。但人才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常态,也是一个学生作为公民所应该具备的人权之一。对于事关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就业问题,学校应给予更宽松的选择空间。当然,主张学校应该给学生更宽松的就业选择空间,不等于鼓励学生随意违反三方协议。毕竟违约行为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因此,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前要三思而行。

此外,用人单位以过高的违约金方式变相强行留住人才的做法也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对三方协议违约金的约定,各地可能有不同规定,但是对其上限作出规定则无异议,对违约金的约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